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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建设工程 中的“居间合同”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5371    发表时间:2019-02-11 13:57:00

李福林.2019.2.8

《合同法》第424条对居间合同作了定义,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建设工程域,此类合同比较常见,那就是:居间人和施工企业订立居间合同,居间人促成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施工企业支付居间人报酬。

对建设工程中的居间合同,因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因此,此类居间合同应是有效合同。实践中可能出现以上情形,就其具体处理应作客观处理。

、居间合同有效,所签订所建设施工合同也有效。

因居间合同已履行,施工企业就按约定支付报酬。但有例外,施工企业往往不按约定支付报酬。如果约定的报酬合理,施工企业未能支付属明显违约。如果约定的报酬明显过高,施工企业可就报酬过高承担举证责任,理由充足,可请求法院酌情减少。

二、居间合同有效,但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往往需要走招投标程序,如果居间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将导致居间合同有效,但未能实际履行,得不到相应报酬。另外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有多种情况,例如,居间合同中施工企业,因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因禁止性的挂靠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三、居间合同中约定“保证中标”

居间人参与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证、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或其他违法行为干预、影响中标。如果在居间合同中约定保证中标条款,因违反上述原则,可以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可导致居间合同无效,不能实际居间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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