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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建设工程中的“窝工”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8130 发表时间:2019-02-11 14:00:50
李福林 2019.2.10
、建设工程“窝工”定义
所谓建设工程窝(停)工,是指承包人在进入施工现场后,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开工通知书指令或者设计安排进行施工,使得施工进度慢于计划进度或者合同约定进度的现象。本文所指建设工程,是特指般工业及民用建筑、水利水电工程、路桥工程、市政工程、铁路港口建设工程、民用航空港工程等以土建为或主要工作内容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工程窝(停)工原因
1、承包商在建设工程合同签署后依约将设备、人员、物资、材料等进场或者承包商按照建设方(业主)指令将上述所列条件进场,但随后建设项目被撤销而产生窝工;
2、承包商经招投标程序中标并签约后将设备、人员、物资、材料等进场,但建设方(业主)因其自身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单方过错致使承包商的中标和合同被行政职能部门撤销而产生窝工;
3、承包商因建设方(业主)在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依约施工时间被延误而造成窝工;
4、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商依约进场后或施工过程中因建设方重大设计变更而产生窝工;
5、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因建设方依约应当提供的水电设施、原材料供应、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供应障碍或供应滞后而产生窝工;
6、承包商在施工过程因建设方或建设方聘用的监理方的指令而产生的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或者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和工期要求施工所必然产生的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
7、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基于建设方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的原因而产生的合理窝工;
8、建设方基于施工保障或项目建设期间的协调或基于其对工程项目的考量原因或者基于自然、地质原因而指令停工;
9、合法分包商因总包方的停工指令、工作面移交迟延、约定由总包商提供的设备物资供应迟延、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总包商设计变更或者施工图变更、约定因总包商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等原因产生的分包工程窝工;
10、其它合理的原因所致窝工;
三、窝工损失索赔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32. 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33. 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承包人的人员停工及设备闲置损失,可依据施工日志、工资发放表、设备租赁合同以及设备闲置统计表等现有证据,按照建筑行业的常规,对其合理部分予以认定。
四、窝工损失的取证
1、指令停工的签证:建设方指令停工或者通过其工程监理向承包商下达停工指令。在这种明确窝工的情况下,应及时将“窝工项目(或工作面)、窝工设备、窝工人员、窝工时段的具体状况明细、及可能有的损失”明确写在签证里,获得窝工的有效签证。
2、事实窝工的签证:发包方未下发停工指令,但事实已产生窝工,此时承包人应将窝工事实以及窝工造成所有损失写入签证中,及时获得签证。
3、窝工事实公证:因发包人的原因出现窝工事实,但又拒在签证中签字,承包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就窝工客观事实进行现场公证。
4、窝工事实证据保全:因发包人的原因出现窝工事实,但又拒在签证中签字,承包人可以申请就窝工损失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申请法院保全与窝工事实相关的证据。
5、窝工事实协商确认:因发包人的原因出现窝工事实,但又拒在签证中签字,双方可针对窝工事实及造成损失进行协商,保存会议纪要或者备忘录,并以此对窝工事实进行确认。
五、窝工损失范围
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六、司法实践对窝工损失的裁判
案例1:
、当事人:原告:(实际施工人)赵某。
被告:(承包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发包人)天津金河置业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2004年,被告承包第三人发包的“天津市鑫马工业园标准厂房”工程,将部分工程(A座、D2座)交给原告施工,2005年原告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原告在施工中,因工程款拨付不到位,经常停工,造成原告窝工损失。原告正常实际施工158天。
三、原告要求赔偿窝工损失
1、租赁损失1:原告租赁“钢管、扣件、顶丝”,共499天,总租金632500元。因停工至租赁物闲置257天,租金损失为325757元(632500元÷499天×257天)。
2、租赁损失2:原告租赁“钢管、扣件、山行件”,共817天,总租金230800元。扣除实际施工158天,租赁物闲置474天,租金损失为133904元(230800元÷817天×474天)。
3、租赁损失3:原告租赁“钢模板、钢管、U型卡、木架板”,共522天,总租金245500元。扣除实际施工158天,租赁物闲置364天,租金损失为171192元(245500元÷522天×364天)。
4、租赁损失4:原告租赁“扣件、钢模条条、竹架板”,共1040天,总租金182110元。扣除实际施工158天,租赁物闲置503天,租金损失为88078元(182110元÷1040天×503天)。
4项租金损失:共计为718931元(325757元+133904元+171192元+88078元)。
5、鉴定结论为: A座、D2座(木)模板、钢筋、PVC管、埋件和塔吊设施损失费为A座907303元+D2座591785元=1499088元。
6、停工期间发放工人工资491440元
7、“龙门架、搅拌机、钢筋弯曲机、切断机、电焊机、闪光对焊机、电锯、电刨、打夯机”租金损失334500元
四、法院认定
1、法院支持窝工期工人工资:原告当庭出示了停工期《人工工资发放表》,证明原告发放劳务工误工工资491440元;原告此项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
2、法院支持设施损失费: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木)模板、钢筋、PVC管、埋件和塔吊设施损失费1499088元,该诉请有原告所提供的相应证据及鉴定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予以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3、法院支付设备租赁损失:至2006年9月27日,原告租赁以上钢模板、钢管、U型卡、扣件、顶丝、木架板、竹架板等建筑机械的闲置租金损失共计为718931元,该损失的赔偿有原告当庭出示的租赁合同、租赁结算单、出租方营业执照、支付部分租金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4、法院不支持建设企业常用设备:至于原告主张赔偿其租赁龙门架、搅拌机、钢筋弯曲机、切断机、电焊机、闪光对焊机、电锯、电刨、打夯机等建筑设备的租金损失,因施工单位长期租赁以上建筑机械用于工地施工不符合建筑行业的常规,原告此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5、法院判决: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赵某某工程款1414277元、赔偿原告停工、窝工的工人工资损失491440元、材料和设备积压、闲置损失2218019(1499088元+718931)元,共计人民币4123736元。
案例2:虽有停工,但只计算合理停工期间损失。
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见高院公报2013年第1期,高院(2011)民提字第292号)
本案要旨: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案例3:停工虽有损失,但不能全额赔偿,应根据双方过错来确定合理损失
太原三晋国际饭店等与山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上诉案(高院(2003)民终字第29号)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因双方当事人及宏观政策调整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损失,难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在造成停工、窝工方面责任大小的,根据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程度以及各自所受损失的情况确定停工、窝工损失,既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
案例4:虽有停工事实,并有损失,但无发包人及监理方签字,无权要求赔偿
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高院(2007)民终字第74号)
本案要旨:虽然委托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存在工程停工、窝工损失数额,但同时明确表明该工程停工、窝工期间,没有建设单位指定的工地代表签证,且由于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申报工程量及申请支付工程款,亦未提供监理公司确认的停工、窝工证据的,法院对其主张的停工、窝工损失不予采信。
七、计算窝工损失参考依据
1、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 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 川建价发〔2006〕19号
、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综合费率按25%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地区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定额人工单价×25%
二、停(窝)工人工单价综合费率按10%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停(窝)工人工单价=地区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定额人工单价×10%
三、机械停置台班单价按定额机械台班单价的60%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机械停置台班单价=定额机械台班单价×60%
2、《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的证据。
第九条 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定的停工日期,是计算工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滞补偿费的依据。
第四章 工地看护费用计算
第十条 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需的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该看护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章 临时设施费的补偿
第十三条 合同承包价中的临时设施费是满足整个合同工期施工需要所支出的费用。如中途停工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偿。
第六章 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计算
第十六条 工程未竣工、双方拟解除合同时,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材料(半成品)现场剩余的部分可计算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第七章 周转材料停滞补偿
第二十条 周转材料停滞补偿的范围:停工期间已支设的未浇注砼的模板和未拆除的脚手架;为保证后续施工的需要,发包方签证要求存放在现场的模板和脚手架。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上述周转材料的数量,组织编制有名称、规格、数量、新旧程度的周转材料停滞清单,加盖双方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周转材料停滞补偿费的依据。
第八章 施工机械停滞补偿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停滞补偿范围,仅限于停工前后施工所需的不能移动的尚未拆除的机械。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未拆除的数量,对可以拆除的机械应及时拆除。尽快编制有施工机械名称、规格、数量、新旧程度的停滞机械清单,加盖双方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机械停滞补偿费的依据。
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计算的补偿费均按工程所在地的税率计取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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