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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审查方式和要求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5469    发表时间:2018-11-26 10:38:36

行政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审查方式和要求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是通过审查行政机关提供的事实证据来判定行政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即在审查方式上,法院对案件事实不直接查清,而是通过事实证据来间接的审查。

、案件事实间接审查的原因;其、是机关职权分工和权力平衡的内在要求,行政权与司法权是权力的组成部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管理公共事务或提供公共服务的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该关系中行政机关依法查清的事实,并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查清事实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提,而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司法权作为种监督权,是对行政权的事后监督,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在审查过程中,司法权的行使定要掌握好“度”。法院审查案件事实并不是代替行政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而是通过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来判断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所以,间接审查案件事实是机关职权的分工,行政权与司法权平衡的内在要求。其二、间接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我国三大诉讼法在对证据的认定上有明显的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二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二款规定“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通过三大诉讼法对证据要求来看;刑诉、民诉中要求对证据均是法院主动去“查证”,而行诉法对证据要求的是“审查”。如通过审查发现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程序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连性,该证据即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不需要主动去“查证”。查证与审查,虽只有字之差,恰恰是因为行政诉讼审理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决定的,即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案件事实则通过审查行政机关提交的事实证据来间接审查,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

二、案件事实间接审查的要求:即人民法院在行诉中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审查时,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2、每个事实要件是否都有相应的证据支持;3、是不是每个证据均是可定案的证据;4、所有的定案证据之间能不能形成不间断的证据连条;5、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具体;从以上五方面审查,以判定行政机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如果其中有个答案是否定的,则案件事实就不清,法院即可以认定事实不清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裁判行政机关败诉,如果提供的证据五方面都能满足,则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就是清楚的。般而言,行政诉讼案件的事实是通过审查事实证据来判定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的间接方式审查的,但行政诉讼中也存在法院直接审查案件事实的特殊情况。例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即在行政处罚类案件中,如果法院通过审查,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显失公平,决定直接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时,法院就可向行政机关样直接查清案件事实。因为法院变更行政处罚时,作出了新的行政处罚(不同于行政机关原来的行政处罚)。在作出新的行政处罚过程中,法院相当于代替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就应该向行政机关样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并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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