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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并非是工伤保险待遇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5242 发表时间:2018-11-26 10:38:09
工伤待遇并非是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事实:魏某是某镇人民政 府聘用工作人员,2011年在工伤中因工负伤,双方无没有申请工伤认定,但镇人民政 府作出文件,明确魏某受伤为工伤,并保证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工伤标准予以补偿。2018年7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镇政 府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魏某的伤情以工伤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魏某构成工伤七级伤残,但双方对工伤赔偿数额不能达成致,魏某以工伤待遇纠纷诉至法院。
代理思路:在我国因工受伤职工获得工伤赔偿的途径有二种: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相应补偿;二是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待遇。但要想从工途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经过工伤行政认定程序且用人单位为职工交纳了工伤保险费。但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没有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因此,魏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故进行工伤认定程序不是本案的必经前置程序。特别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应当”,是种法定义务;而对职工来说是“可以”,是种权利。职工有权不申请工伤认定,但并不因此免除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因此,在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其法律后果只是用人单位丧失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机会,更何况本案中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故本案受伤职工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律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而不是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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