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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例二:发包人主体发生整体变更后原发包人无责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6681 发表时间:2019-07-24 17:39:18
、案情简介:
1、2010年1月,中煤建筑公司和无为经开区在招投标后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内容:无为经开区二期道路V标,工程款3300余万元。钱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施工。
2、2015年4月,因国务院批准区划调整,即将无为的二坝镇整体并入芜湖鸠江区,在两级政 府见证下,此工程的发包人由无为经开区调整为鸠江住建委。
3、因种种原因造成停工,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
二、审情况
1、原告:钱某。被告;中煤建筑公司、无为经开区、鸠江住建委
诉讼请求:要求中煤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损失160余万元,无为经开区、鸠江住建委承担连带责任。
2、我的意见:我是无为经开区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提出:无为经开区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事实依据:2015年4月,因区划调整,在两级政 府见证下,此工程的发包人由无为经开区调整为鸠江住建委。此次变更是整体变更,不但变更合同权利而且变更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转让给第三人”。
3、审结果:判决无为经开区不承担支付责任。
三、二审情况:中煤建筑公司上诉,仅对损失大小、支付方式提出上诉。二审维持。
四、总结: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如果因某种原因,发包主体发生整体变更,从变更之日起,原发包人不承担建设施工合同的任何责任。
本案判决书:(2017)皖0107民初1027号,(20180皖02民终2159号。关联判决书:(2018)高法民终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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