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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例一:如何解决政 府不审计双方签字的签证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5616    发表时间:2019-07-24 17:35:50

、案情简介:

2015年无为县实验中学“室外级广场工程”对外招标。6月和县建筑公司中标。关于结算方式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审计结算。

竣工后,建筑公司将结算资料送给发包人,发包人送审计部门审计,送审价126.94万元,审定价:125.39万元。

建筑公司意见:对审定价无异议,但是政 府对12张有发包人签字的签证不作审计表示不满,为此提出诉讼。

原告:和县建筑公司,被告:无为实验中学。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12张签证单的价款193855元。

二、我的意见:

我作为被告代理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政 府因某种原因未能将原告已实际施工的项目进行审计,由于发生增项已客观存在,对此工程款应当加以支付。2、至于增项价款多少,应由司法鉴定来解决。学校对此意见也认可,我便向法院提出我的意见,法院认可我的意见,决定委托鉴定解决增项价款。

公正鉴定:鉴定机构来现场了解情况后,很客观,他认为此12项签证,是否有部分被政 府审计?如已被审计,就不能重复计算。经核实:有7项签证已被审核。鉴定所就5项签证作鉴定。结果是:5张签证工程款为55961元。

公正判决:法院认定增项工程款为55961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已实际履行。

三、案件总结:

1、尊重事实客观分析,能得到当事人、对方、法院的认可。2、提出的处理方案只要合理都能得到法院认可,我提出的处理方案是:用鉴定方式解决争议。因顺利解决了争议,应是正确处理问题的方案。3、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因政 府政策和实际施工发生矛盾,实际施工时为使工程能得到好的使用,往往在施工中要在原设计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旦调整就发生工程增项。而政 府在工程立项时已确定框架,结果不在框架内,政 府又不能改变原先的框架,结果只有作出不能审计的结论。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解决此矛盾的好途径就是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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