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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表现终于得到客观认定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4868 发表时间:2018-11-14 11:51:43
案情: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被告人周某参与起聚众斗殴案件,公安机关当时对其没发觉。五月二十日周某向无为县公安局提供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的侦破线索,公安机关据此侦破了案件,其中有的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二〇〇八年二月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县法院审理此案时,控辩双方均对周某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周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减轻处罚,辩护人也认同此建议。法院却没有认可,其理由是:周某提供重要线索时,尚没有被公安机关抓获。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周某对审判决不服,聘请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李福林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上诉观点是:1、控辩双方均认可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不认可是没有法律依据。2、以“提供线索的时间是否在到案前后”为标准来判定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没有法律依据。3、不认定重大立功表现,不能鼓励揭露犯罪,破案期间加大,浪费司法资源,违反立法精神。
二审法院审理此案时,公诉机关认为,周某提供线索时,公安机关不知道他有违法行为,他不是犯罪分子,重大立功表现不应认定。辩护人认为:五月十八日,周某参与了聚众斗殴案,从参与以后,他就是犯罪分子,犯罪分子于五月二十日提供重要线索,按《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认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审法院对周某及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给予采纳,客观认可被告人周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改判有期徒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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