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相关产品
-
暂时没有数据
电信网络诈骗案郭某,为何判处缓刑?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5489 发表时间:2021-03-27 14:11:24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7月期间,程某、张某与杨某、郭某等十五人在程某、张某与杨某的事前计议下,以辽宁某公司网上商城销售化妆品为幌子,该化妆品实际总价只有几十元,购买时需要花费299元,利用购买化妆品套餐即可参与抽奖一次的噱头,虚假宣传参与购物抽奖即有机会中大奖等话术,诱骗不特定被害人扫码付款抽奖,实际通过事先筛选的抽奖程序控制开奖结果,致使参与抽奖的被害人根本不可能中大奖亦无机会兑换大奖,或者就算中了大奖也不会予以兑现,只向被害人邮寄了购买的化妆品,以此骗取了222个被害人的财物,诈骗总金额被指控约为人民币237万元。郭某是该涉案公司的文员不负责业务,只负责收款、制作抽奖码、业务汇总等工作,江苏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罪提起公诉,并指控程某、张某为首要分子,认定郭某参与帮助该集团实施诈骗,涉案金额认定为2160185.88元。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杨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等。
【律师解读】
作为本案一审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笔者对于郭某的涉案数额提出了异议,提出了郭某实际只是该集团的文员,受到首要分子程某安排工作,郭某涉世未深等意见,公诉人采纳了笔者提出郭某是受到程某指使从事上述工作,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
本案件属于典型的电信诈骗案,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一审庭审过程中,郭某对认定的诈骗金额予以否认,并声称只知道公司运转模式并不知是诈骗。笔者在会见了被告人并仔细研究了案卷材料后,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诈骗罪无异议,但是笔者认为:1、被告人郭某在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其通过正规渠道招聘到涉案公司,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公司领导的安排,其自身没有诈骗的故意;2、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郭某的诈骗金额为216万多元,认定有误;3、被告人郭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4、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5、被告人郭某认罪、悔罪,主动退赃。综上,法院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郭某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依法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该市人民法院经查,认为被告人郭某虽然通过招聘进入公司,但其在进入公司较短时间(一月初)后就知道公司存在诈骗行为,但为了获取报酬,心存侥幸,继续在公司从事相关工作,不存在其不知诈骗的说法。根据其在公司的地位和作用,公诉机关已认定其为从犯,法院考虑其犯罪时属于在校大学生,社会阅历较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增长,网络交易安全等问题也日益突显,网络陷阱不断,电信诈骗案件越来越多,犯罪分子也利用复杂的手段,通过各种网络平台方式进行诈骗,为此,笔者建议大家防范电信诈骗要做到“三不一要”。1、不轻信,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手机短信,不管不法分子使用什么甜言蜜语、花言巧语,都不要轻易相信,要及时挂掉电话,不回复手机短信,不给不法分子进一步布设圈套的机会。2、不透露,巩固自己的心理防线,不要因贪小利而受不法分子或违法短信的诱惑。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向对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银行卡等情况。如有疑问,可拨打110求助咨询,或向亲戚、朋友、同事核实。3、不转账,绝不向陌生人汇款、转账,公司财务人员和经常有资金往来的人群,在汇款、转账前,要再三核实对方的账户,不要让不法分子得逞。4、要及时报案,万一上当受骗或听到亲戚朋友被骗,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可直接拨打110,并提供骗子的账号和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
- 上一篇: 民法典159条在工程案件中的适用
- 下一篇: 失约的饭局
-
暂时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