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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属性鉴定之审判意义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5995    发表时间:2018-11-26 10:28:32

电动车属性鉴定之审判意义

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唐尚平律师

电动车,作为绿色能源降低了尾气排放,也降低了人们出行费用,大方便了咱们的生活和工作。但是,在满足人们日常出行需求的同时也给道路交通带来了保障隐患。电动车交通事故,已呈现高发、频发趋势

在电动车交通事故中,非电动车方,往往申请电动车属性鉴定问题,鉴定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但影响到责任人的过错认定及责任分担,甚至有人因鉴定结果而被判刑坐牢。近几年就我本人代理的案件和我周边同仁们办理的案件来讲,只要电动车经鉴定,几乎都被认定为机动车。审判法官,往往按照这鉴定结果,将骑电动车等同驾驶机动车处理。

这是不公正的,本人认为应区别对待,也就是说鉴定结果区分为民法意义、刑法意义及行政法意义。

、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在民法上的意义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了,从事高速运输工具对周边环境有高度危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高速,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通常理解为非机动车不是高速工具,在交通事故中适用无过错责任之原则,机动车为高速工具,在事故中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那么电动车是不是高速工具,也就是说事故中的电动车是不是机动车,至关重要。鉴定中有二个硬性指标,即高时速不超过20码,车重不超过40公斤。

不可否认,我们的电动车经鉴定,往往都被认定为机动车。意味着驾驶这类电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如果造成他人损害的,理应承担《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之责任。如2016)皖0225民初174案件,该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的部分如下:

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医疗费19435.4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伤残赔偿金18840.4元、鉴定费2400元、护理费6264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906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70889.8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偿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其中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18825.4元,由原告、被告3:7比例分担,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13177.78元。

该案件中,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因为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法院没有按照2:8比例分担,而是3:7比例分担,较为合理。

当然,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是不是承担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械的按照法条规定,是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但是,因行政管理的缺失,电动车投保、上、持证皆没有完善,为体现法律的谦抑性原则,不应当由电动车所有人承担该项义务。这方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走在全国前列,《芜湖市全市法院2016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条规定: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类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不宜要求不能投保交强险的该类电动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这就是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在民法上的意义

二、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在刑法上的意义

有这么个案件:小轿车经过丁字路口没有减速,撞了电动车,协商赔偿未果报警,警察强制抽血,骑电动车的人酒精含量超过80单位,法院判决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骑电动车的人本没有点事故责任,不但因无证、醉驾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还承担了刑事责任。本人认为,对骑电动车的人来讲是不公正的。

1.法律不能要求普通老百姓具备车辆专家的识别水准,尤其是甚至还没有弄懂的问题,却叫咱老百姓先弄懂,那将使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不保障的制度中。我们知道,对机动车有严格的销售、投保、、通行等强制规定,并且在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据我了解,目前电动车的买卖和使用都没有此类规定,老百姓只能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在工商部门颁发的非机动车营业执照的商店里买的电动车,无任何行政部门要求其投保、及驾照,且直被要求走非机动车道,产品目录又没将其列为机动车,如果在刑法上将电动车等同机动车,务必涉及有关部门的渎职和很多共犯和不作为犯罪

2.个保障、民主、和谐的社会,不能将政 府责任转嫁给国民。2009年,公安部标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出台的《电动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通用技术条件》,终因部门之间分歧过多而无果六年过去了,无论是业内人士还是业外人士,都是观望无果。这种情况下,将骑电动车的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进行刑法评议,是不公正的,是有罪推动。

本人认为,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没有刑法上的意义。

三、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在行政法上的意义

敢肯定的是,电动车生产的数量已经以亿为单位,我的家乡安徽省无为县,般家庭都有电动车。目前的现状是,不要求挂和驾照很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尤其是还在上学的学生都在骑电动车。如果将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行政力量不仅脱节,也非常不现实。

还有投保问题。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不得对机动车拒保,否则,出险后,保险公司仍然在交强险内承担责任。目前,电动车无法投保,如果定性为机动车,将出现行政上的尴尬的局面。

本人认为,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无行政法上的意义。

综上所述,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电动车属性鉴定有定的法律意义。但是,为避免适用不当,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建议鉴定机构,将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的鉴定改为是否为高速运输工具的鉴定,以彰显法律之关爱,体现法律之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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