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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59条在工程案件中的适用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7175    发表时间:2021-07-02 18:13:50


民法典159条在工程案件中的适用

李福林    

《民法典》在民事法律行为一章,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此条是《合同法》合同效力一章第45条第2款内容。此条是对恶意阻止或恶意促成条件成就法律后果的规定。合同所附条件应任其自然地发生或不发生,如果人为干预所附条件的发生或不发生,使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发生动摇,违背公平和诚信原则,法律对此恶意行为加以禁止。

在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案件中,发包人就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均在合同中有经审计的约定,但最终迟迟不出审计报告,当施工人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抗辨付款条件不成就。这里的迟迟不审计就是恶意地使付款条件不成就。

案例:2010年某教育局将其管理的学校围墙及道路工程发包给企业施工,合同约定“审计结束后付至总价款的95%,余款保修期满付清”。20138月工程交付使用,施工人将决算书送给发包人,发包人交审计部门审计,但一直未出审计报告,2016年使用工程的学校委托第三方审计出工程价款,审计部门仍不依据第三方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结论。我代表施工方诉讼,发包人答辩说:因无审计结论,按约定付款条件未成熟,无权主张工程款。我方适用合同法45条(民法典159条)说理,法院认定发包人无理由不出审计报告,是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判决支持工程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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