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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机关之间内部文件不可诉的例外情形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6290 发表时间:2019-10-09 11:31:40
案情介绍:某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于2018年7月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某公司投标保证金相关事宜的函》,以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材料,要求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将该公司80万元投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立即将该80万元投标保证金汇到国库结算中心帐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接函后按其要求将某公司的保证金汇入重点局国库结算中心帐户。某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县重点局的《关于某公司投标保证金相关事宜的函》,但审法院认为;某县重点局所作《关于某公司投标保证金相关事宜的函》是其与高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之间的内部行为,仅在相关部门内部流转,并未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诉讼意见上的可诉行政行为,而裁定不予立案。某公司对不予立案不服提起上诉。
事实与理由: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权。
审法院认定《关于某公司投标保证金相关事宜的函》,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函件,并未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而裁定不予受理,是明确的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先该函件中明确裁明了将上诉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要求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将该款直接划转至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帐户,因此该函件的内容与上诉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其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在接到某县重点局有的函件后,已直接依据该函件的要求,将本应退还给上诉人的投标保证金划至某县重点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帐户予以没收,故该函件的执行已直接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再次上诉人取得该函件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取得,来源合法。
上诉人认为在本案中某县重点局发送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的函件,其本身不具有可诉性,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直接依该函件的要求执行,将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收归国库,并在民事诉讼中当作是收缴保证金的依据使用。故该函件已经外部化,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依法应当认定为可诉行政行为。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县重点局的《关于某公司投标保证金相关事宜的函》在形式上虽为内部函,没有给某公司送达,但据所载内容,某县重点局已认定了某公司在相关项目投标过程中“提供的投标文件业绩造假属实”,并要求市公共资源管理局不予返还该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可见,该内部行政行为内容已外化,对某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某公司知晓某县重点局作出上述行政行为后,依法具有救济的权利,其提起本案之诉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立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款第(二项)、《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百零九条第 之规定,裁定撤销审裁定,指令某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朱卫国律师
2019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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