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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明律师制度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3190 发表时间:2020-09-29 10:46:58
中国律师制度:
由于我国古代文化上对诉讼的排斥,我国历史上没有形成法令及民众认可的律师制度。但在我国古代长期存在着帮人办理诉讼事务的人,即讼师。我国《唐律》规定“: 诸为人作辞牒 ,加增其状 ,不如所告者 ,笞五十;若加增罪重 ,减诬告一等。” 这说明 ,受人聘请代写诉状的讼师在唐代已经普遍存在。但讼师的辩护资格长期不被朝廷所承认,古代法律有“教唆词讼”罪以禁止职业性的辩护行为,即使12 世纪前后的讼师虽然在民间生活中十分活跃,但宋代的法令和官府始终没有正式承认他们的合法地位,讼师不但不能堂堂正正地走进审判公堂,而且在宋代诉讼的体制中,他们也不具有主体的资格,没有法定的权利。直到清末1910年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初次提到律师;后来在中华民国北洋政 府及国民党政 府的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的规定。
是在人民政 府明令取缔旧中国律师制度、解散旧律师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54~1956年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初步开展了律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其后一度中断,1979年起逐步恢复。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做了系统、详尽的规定。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 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 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 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于2001年12月29日和2007年10月28日两次修订。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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