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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案件胜诉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3285    发表时间:2020-09-08 17:58:19

    案件事实:2018.2.6宁夏宝塔大古公司作为出票人,开出份《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公司,2019.2.6承兑人无条件付款50万元。此票经过11次背书转让,于2018.6.15转让到华亿公司。华亿公司提示付款,直无消息。

     案件思路:华亿公司委托本所李福林律师承办此案,思路是:承兑人经济状况不好,在多次提示付款无果情况下,应视为拒付款,行使追索权诉讼前手。此思路难点是:要证明承兑人拒付款。

     诉讼之路:立案前以律师事务所发函承兑人在规定时间回复或付款。时间到了后无任何回复,于是递交诉状。法院立案后,开庭时为证明拒付款提供材料:1、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中、后提示付款后均未付款,因汇票是无条件付款,应视为拒付款。2、律师函明确要求付款,但无回音,应是拒付款。审法院认为拒付款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

    上诉:二审期间,再发次律师函,发函全程进行了公证,公证书向二审出示,证明再次发函后也无消息。另外提供份镇江中院份承兑人和本案样的判决书,此判决认为到期不付款视为拒付款,无须取得拒付款证明,有权行使追索权。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人观点,直接改判:由前手支付华亿公司50万元及利息。上诉成功!

    小结:为证明案件焦点问题,提供公证书及类案判决,说服了中院法官获得好的效果,办案只要认真,会有收获。案件结束,委托人十分高兴,特制作面锦旗送到伟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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