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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法律常识 干货速学!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3309 发表时间:2020-03-24 17:28:07
农村土地法律常识
、如何理解土地权属? 《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农村土地实行农民集体所有,情形:行政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几个村民小组共同所有。
二、土地分类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家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目的: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三、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期限30年。承包合同主体。发包方是行政村,承包方是家庭成员代表(农村土地承包实行家庭承包制)。
四、农村土地对外发包有哪些程序性规定?农村土地实行大面积对外发包,这是可以的。对外发包,对村民来说是件大事,法律对此作了明确的程序性规定,、由2/3村民或2/3村民代表同意(对谁发包?发包期限?承包价格?支付方式?等),二、此方案应乡镇人民政 府批准。(见《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
五、农村土地发生争议后处理部门是什么?
1、由村民组长、村导或有关人员协调解决。
2、协商不成由人民政 府处理。如果是单位和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县政 府处理。如果是单位和个人或个人和个人之间,由乡镇人民政 府处理。
3、对政 府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书后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见《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
六、承包地和临时用地是不是对长久性的使用?有例外,如承包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发包人可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
因建设需要经批准后临时使用农民所有的土地,这是可以的,但不能超过两年。超过两年,村民有权要求收回。
七、申请宅基地及房屋买卖有什么规定? 1、村民申请宅基地,以户申请,户只有处宅基地。2、村民出卖或出租其房屋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3、农村房屋可以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规定申请房屋登记。4、村民住房所有权可以转移。但有条件: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5、村民住房如果转移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此转移无效。房屋登记机构不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登记办法》87条)。
八、村民自己种植的树木是不是可以随意砍伐?这要分几种情况。1、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零星林木不要有关部门颁发的《采伐许可证》。2、如果采伐自留山或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要有县林业局或林业局委托乡镇人民政 府发放的采伐许可证。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要林业局发证。
九、如何理解村民自治?
1、定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自己管理,集体讨论2/3村民或村民代表多数通过的决议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效。
2、村民会议的作用。很多集体组织因不善于利用村民自治会议,导致很多问题不能解决,以至于村民将矛盾集中在某个村民身上,有时导致治安案件的发生。建议村民组长或村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村民会议。例: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用于土地分配补偿款的比例是多少?出嫁但户口未迁出能否分?上大学的子女能否分?本村媳妇但户口未迁能否分?为子女上学将户口暂时迁出的人能否分?户口未迁但长期居住在城镇的人能否分?分配方案通过后,还有争议,是否将补偿款所有按通过的方案分完?
3、村民会议程序。必须有2/3村民,或2/3村民代表参加才能开会。会议要有会议录。参会人要签字。会前要统计人数,公布是否超过2/3人数。讨论通过的几条意见要总结形成《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参会人在方案上签字。
4、村民会议决议效力。对本集体组织有效。如果某条款违法,自然无效。例:某行政村集体讨论通过《土地承包合同》,本村所有农户均此文本签订合同。村民(该户三个人)和村上签订3.9亩土地承包合同,从98.9-2028.9,30年。2001年该村民为子女上学,将三人户口迁入县城。行政村认为该村民违反承包合同第6条约定“因人口劳力土地面积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经社员(代表)会议或户主会议讨论同意的,合同可变更或解除”。说此村民家全离开本村,是人口及劳力发生变化,于是开会通过,作出解除承包合同的决定,收回此3.9亩土地。诉讼。法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2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应当按照承包方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村承包合同第6条违反此规定,应无效,于是支持村民请求。
十、正确理解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主要形式有四种、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1、转包。承包经营权是我,因有原因,转由你承包。效果:承包经营权未发生转移、土地收益由你享有义务由你承担。
2、出租。承包经营权是我,因双方同意出租给你承包。效果:承包经营权未发生转移、土地收益由你享有但要支付租金,义务由我承担。
3、互换。因经营方便,你承包的地由我承包,我的地由你承包。效果: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经发包方同意(备案,将互换协议由发包方作为鉴证方,给份协议给发包人)。 互换后合同未备案,并不定导致互换不成立。法院:互换后,双方已签订协议但未备案,因签协议已多年,村民没有个不知,可视为已公示,合同是否备案不是互换必备条件,法院对此情况认定为有效。
4、转让。因无须承包地,将地转由他人承包。效果:经营发生转移。同样由发包人同意。
十、如何理解承包方权利人?农村土地了承包实行家庭承包制,如果户有四人,承包4亩土地,签订合同时,以户主为承包人代表该户签订合同。虽然承包人只有人,但其他三个家庭成员均有权利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人亩。 例:张某家四人,夫妻及子女,承包四亩土地。82年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人是张某。85年张女儿嫁到同村,在同村未分到承包地,因经济困难要求收回其亩土地进行耕种。此时四亩土地由张子在经营,张子不同意给张女儿。张女儿诉讼张子。法院认为: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张女儿享有1亩土地经营权,在未法定程序收回其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张女儿有权收回此1亩土地,进行经营。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十二、家庭成员死亡,其土地经营权如何处理?
以上述案例来说明,如果张某出现死亡后果,其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张某有1亩土地,死亡后此1亩地是不是遗产?第人分1/3。错!遗产是死者生前合法财产,此1亩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其个人,因此不是遗产,其余人可以继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
十三、正确理解民主议事程序。
土地承包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 府批准”。
理解:本村土地发包给本村以外的人承包经营,先要签订合同,此合同要经多数村民同意,并经乡镇政 府批准。两个要件。如果未经多数同意未报政 府批准,承包协议无效。实践中也有例外。例如:某村将100亩土地发包给外村王某种植水果,期限20年。本村村民同意但未开会通过并未报政 府批准。王某经营4年开始有少量收入,到8年收入相当可观。因关系未能处好,村民反对,以承包协议未经多数村民同意及政 府批准为由要求收回承包地。法院认为:99年高院出台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解释,第25条2款规定:承包合同已过年或未超过1年,但承包人已作大量投入,原告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不支持。判决:合同有效,继续承包,但对承包标准作了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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