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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玩具枪入刑”真得认真思考了!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4870 发表时间:2019-02-21 11:35:08
2007年10月,公安部发布《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判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 焦耳/平方厘米”,造成人员伤亡的律视为枪支。但这规定,遭到了行业的普遍质疑。这种低标准的规定,容易模糊大威力玩具枪和真枪的界限,很多枪状物体都可以被鉴定为枪,小孩的玩具枪,很多拿去鉴定,也会被认定为“枪支",导致对具体案件的处理陷入“刀切”的境地中。
比如今年轰动时的“赵春华”案。2016年10月,天津大妈赵春华在“天津之眼”下的河边摆设射击气球摊位时被警方带走。经鉴定,从她手里收缴的9支枪形物中,6支是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同年12月,赵春华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赵春华提出上诉后,天津市中院二审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这个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巨大争议,终并没有实现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反倒引起人们对法律的“恐慌”,很多网民表示”这为什么不是个假新闻?”
不久前,厦门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例。被告人王某某是个枪支爱好者,他在网站上浏览时,看到把火柴枪,就买下来,想给孙子玩。这把火柴枪的购买价是人民币150余元。王某某买下火柴枪不久后,就被警方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该枪形物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终,法院作出审判决,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办案检察官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是这种处罚往往有悖于公众的认知。
根据《批复》新的规定,这两个案例是不是应该重新思考?“在赵春华”案件中,赵春华持有的枪支处于枪口动能比较低的种类,且赵春华持有枪支的动机并不是为了犯罪,用途仅仅是为了娱乐,她的枪,或许只威胁了气球的保障 。王某案件中,王某购买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虽然他不知情,但是我国在对枪支的限制方面直都很谨慎,按照现在的标准也依然触犯了法律,但是考虑到购买的目的仅仅只是来当玩具玩,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按照现在的标准会有所权衡。虽然气枪量刑新标准不适用已经生效的文件,但对于以后类似案件具有启发性作用。新发布的《批复》对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综合评估,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不至于再让类似案件荒唐至。
法律必须被维护,但不能违背公众的人情和常识,刑为国用,意在制暴,不在恐民。目前,法律和公众认知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鸿沟,这次两高撬动了1.8焦耳/平方厘米这入罪标准,着重考量你的主观上是否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有利于了司法正义和公众认知的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共赢。毕竟,法律不应该是被封为圭臬的永恒真理,而应是体现人民意志的鲜活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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