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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注意四个要点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5104    发表时间:2018-11-26 10:18:12

民间借贷注意四个要点

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其、民间借贷应该采取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形式。虽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口头协议也可以,但是口头协议的法律风险大,因为这个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合意的证据很难取得,所以如果借款人旦不认可是借款,那出借人将面临着出借款项不能按借款来处理的风险,如果相应付款凭证也没有的话,出借人将面临着债权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尴尬。其二,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典型的实践性合同,合同的生效必须以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为生效要件。出借人履行出借款项交付义务时需要保存相应的证据,如收条、转账凭证等。由于长期形成的交易习惯,很多出借人误把“借条”当“收条”,旦发生纠纷,借款人主张没有收到借款的话,出借人将承担履行款项交付义务的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对于出借人而言,履行出借款项交付义务时尽量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并保留相应证据,对于借款人而言,在收到借款之前千万不能向出借人出具收到借款的收条。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

民间借贷案件在实务中,法院主要对两个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即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民间借贷的合意及出借人是否向借款人履行了出借义务。

1、审查借贷双方是否具有民间借贷的合意,主要看是否形成书面的借条、借款合同等,虽然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口头协议也可以,但是真到实务中,这个证据很难取得,相应的证明目的也很难达到。

2、审查出借方是否向借款方履行了出借义务,主要看是否具有转账记录或者收条等能够证明借款方确已收到出借方交付的款项的证据。

三、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

本文主要讨论在他人借据上签字的责任如何确定的问题。在他人借据上签字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实务审理中主要是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A、在他人借据的顶端或者背面或者超出般人认为的借条的重要签字区域签字的,这种签字在实务处理中般被认为是见证人;

B、在借款人署名的同行并列签字或者在借款人之下并列签字的,般会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C、如果签字人在借据上面写明“如果借款人还不上钱,本人愿意替借款人还钱”的,会被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D、如果在写明“如果借款人还不上钱,本人愿意加入到这笔债务中来”的借据上签字的,属于并存的债的加入,加入的债务人需与原债务人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如果是为借贷双方提供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机会等服务,并且在借据上面约定明确的,则是居间人,受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制。

笔者提醒:签字有风险,落笔需谨慎。

四、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限制。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约定还款日期截至次日起年内,如果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则受长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在实务中应特别注意关于还款日期的约定,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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