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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撤诉后,检察院的抗诉为何被法院驳回?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7069    发表时间:2021-03-27 14:14:24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5日,一审被告人洪某在北京市朝阳某市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安某发生纠纷后互殴。在互殴过程中,洪某将安某面部打伤,致其鼻部软组织裂伤及鼻骨骨折,经鉴定,安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洪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洪某9个月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洪某在法定期限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2020年12月10日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场公开庭审。原检察院主要抗诉理由:洪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法院已采纳检察院9个月量刑建议。洪某在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即认罪不认罚,应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一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特提出抗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支持抗诉意见:原检察院抗诉合法有据,虽然洪某撤回上诉,但其行为已经引起二审程序,既破坏了认罪认罚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建议改判。笔者律师团队二审辩护意见:上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法定权利,更何况被告人洪某在一审法定上诉期间已撤回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只有检察院认定一审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时候,才能提出抗诉。本案中检察院抗诉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洪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用,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认罪认罚案子,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是否能抗诉一直是司法热点、难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毕竟是一项新制度,在实施初期难免出现一些问题,对于被告人单纯以刑期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的权利,抗诉属于抗诉对象错误,二审法院也不应当加重刑罚。认罪认罚案件,虽然被告人在一审时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并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不享有上诉权。被告人享有上诉权仍然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应以抗诉来阻吓被告人上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高检发诉字〔2001〕7号)第二条规定:“刑事抗诉的范围 :(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以上法律明确规定抗诉对象和事由是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抗诉的对象应为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而不是被告人的上诉行为。检察机关以被告人上诉违背诚信原则提出抗诉,明显没有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洪某认罪认罚,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即便被告人提出上诉,也不能是确有错误的判决。因此,检察院抗诉没有法律根据,二审法院驳回抗诉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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