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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4813 发表时间:2020-11-25 10:22:03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除需满足订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压迫等情形,且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法定无效的情形之一,还需满足其他特殊的条件。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在购房人起诉前,开发商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此时可以认定有效。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购房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前述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如果因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导致合同无效的,且购房人已经支付了一定的购房款,此时购房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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